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退休教职工回原籍或旅居异地(限国内非港澳台区域)一个月以上,可办理长期异地医疗手续。本人离汉前在所属校区医院公医办填报《退休教职工长期居住地医疗申请表》,办理长期异地医疗登记,即日起暂停其本地公费医疗权益;返汉后持本人校园卡在校区医院公医办备案,重启本地公费医疗权益,终止异地医疗权益。
居住异地期间,在当地二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就诊医疗费按照非定点医院规定比例予以报销,三级医院医疗费按照非定点医院比例下调10%予以报销。
对未办理长期异地医疗手续的退休职工,因病情紧急在异地公立医疗机构急诊门诊产生的医疗费,凭相关急诊就医资料(包括急诊病情的病历记录、加盖医院急诊章的医疗费发票与费用清单)参照非定点医院报销政策予以报销。其中,异地类急门诊医疗费执行限额报销,就医当月报销总额不超过100元,当年累计报销限额300元,超出部分自行承担;急诊住院医疗费按照已办理长期异地医疗手续者的相应报销比例下调10%执行。
异地就医产生的非急性疾病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异地期间医疗报销所需材料:
1.在异地医疗备案登记地产生的医疗费发票(票据当年报销有效,特殊情况最迟可延缓到次年第一季度)
2.费用明细清单
3.就诊病历记录与本人校园卡
4.出院记录(仅住院医疗提供)
备注:为保障退休职工本人异地医疗意愿的真实性,长期异地医疗登记/终止手续原则上由本人申请办理。本人特殊原因无法现场办理情况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备案时另需提供“代办手续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